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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证据包括什么?要不要保存?

2024-05-26 19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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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由于在《行政强制法》列举的强制措施中,没有出现“登记保存”这一名词,所以有人认为,证据的“登记保存”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笔者认为,这样的理解有误,其实“登记保存”就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因为,从概念看,《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的表述是“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认真分析这一概念,可以发现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三个特性,即①暂时性,行政强制措施是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不是最终行政行为;②保全性,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最终行政决定的合法有效作出;③单向性,即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实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们可以说,证据的“登记保存”完全具备“防止证据损毁”的目的,证据的“登记保存”完全具备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证据措施的三个特性。因为从立法技术看,《行政强制法》第九条采用的列举式与兜底性相结合的技术。在对行政强制措施进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作了列举式的规定之后,又以“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一语进行兜底性规定。这样的规定,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行政强制措施并不限于上述四种,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是个很大的“兜”,并不排除“登记保存”措施进入这个“兜”。因为,从立法本意看,“登记保存”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集体编写的《释义与案例》一书中,这些具体参与《行政强制法》立法工作的专家非常明确地说“登记保存”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行文至此,毋须赘述,我们可以下一个明白无误的结论: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就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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