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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假烟会不会侵犯商标法

2024-06-15 20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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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案例 江苏省**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日前在零售客户王某经营的超市内,当场查获40条假烟,标值 2.2万元。在不久前,王某因卖假烟已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过一次。然而,王某对自己的行为不以为然,并对执法人员说:“只要我卖假烟不超过5万元,就构不成犯罪。大不了缴纳20%到50%的罚款,顶多1万多元。”事后,执法人员多次上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但王某根本不予理睬。 鉴于王某对销售假烟这一违法行为不思悔改,该县卷烟打假办公室启动了卷烟打假协作机制,将本案移交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案进行调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为由,对王某处以非法销售假烟标值总额3倍(即 6.6万元)的罚款。 事后,王某悔恨不已。听烟草专卖稽查人员讲解了有关法律法规后,王某这才明白过来:“卖假烟,后果真的很严重。我今后一定守法经营,再也不卖假烟了。” 分析 在本案中,王某认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销售假烟行为的罚款额度不大,卖假烟仍然有利可图,所以在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多次批评教育后,仍然我行我素,最终自食苦果。对于卖假烟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罚,王某只知其 一,不知其二。其实,除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罚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后果的确很严重。 一、烟草部门的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销毁假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1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2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1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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