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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结合查明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单独采用或合并以下方法:1、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可以销毁构成侵权行为的物品,拆除侵权行为...
首先,要注意对证据的收集。只有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才有利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审判机关对某一行为是否是侵权行为尽快的加以认定。因此证据是影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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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的行为,称为商标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三)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将更换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五)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侵权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侵权二、处以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罚款的,可以处以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以25万元以下罚款。五年内两次以上商标侵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三、赔偿损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根据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商标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追究刑事责任,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例】2013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广东省某市某某镇某某社区某某路某某工业园区某某社区各租了一个仓库,分别作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饮料、成品和原材料的生产地。之后,陈某某在某工业园区仓库引进生产设备,先后招聘陈某、周某某、陈某某等人生产假冒某某、王某某、红某等注册商标饮料。其中,陈某是生产线的主要工人,从事成品包装等协调工作。周某某是假饮料调剂师,陈某某是假饮料原料,成品运输司机。2014年7月3日,某工商分局对某工业园区仓库进行了调查,现场查获假冒某某2640罐、假冒王某某26400罐、假冒红某18000罐,总价值8万余元。【判决】广东省某市第二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发现,某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的陈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行政案件已达到刑事起诉标准,于2014年7月23日向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信》。同日,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某市公安局立案侦查。9月5日,某市第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陈某某等4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本案于2014年11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4月16日,某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陈某某、陈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七万元至四千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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