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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2021-12-07 27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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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的安全是第一位的,是重要的,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促进生产。“预防为主”是指,积极主动预防是实现安全生产最有效的措施。在第一项生产中都应首先考虑安全因素,经常查隐患,找问题,堵漏洞。自觉形成一套预防事故、保证安全的制度。“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职业健康安全的基本方针,是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基本指导原则。
法律依据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在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报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 (四)定期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五)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六)承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
第十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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