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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继承的三种情形有哪些

2021-02-12 17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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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法律设定了三种胎儿继承的情形: 胎儿出生时是具有生命的,具有继承权。之后一直是生存的,其继承的遗产归其自身所有; 出生时是活着的,但是之后又没有存活的,其具有继承权,继承的遗产可以再次继承; 出生时为死体的,不具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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