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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阴阳合同卖方毁约怎么处理

2024-05-26 1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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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阴阳合同二手房买卖中普遍存在,但合同并不完全无效。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第4条房屋买卖合同阳合同效力的规定,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但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当事人以逃避税收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由该会议纪要的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在处理阴阳合同的观点,并非完全无效,而只是关于价格的约定无效。阴阳合同各方,都存在风险实践中,一般交易价格300万的房子,先签订一个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房屋总价款约定300万,为了避税再签一个合同房屋总价款200万元,装修折价100万元。但是也有的为了省事第二个合同就只写了房屋总价款200万元,这种情况下,卖方就承担一定的风险。买方可能主张第二个合同是对第一个合同的变更,双方协商一致房屋总价款变更为200万元。并且,第二个避税的合同通常也是提交给建委避税的,在建委有备案。买方可能会主张备案的合同效力高于没有备案。因此,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能够查明双方的真实意思,可能会按照200万的房屋总价来认定。另一方面,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确实存在规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必要时可一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即签订阴阳合同被审查或举报后,需要补缴相应的税款,同时有可能面临一定的处罚。同时,中介作为居间方,也有一定的风险。《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违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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