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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抽检不合格处罚标准

2023-04-21 7,178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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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蔬菜抽检不合格处罚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罚: 1、从市场(超市)抽检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处罚 假设这棵不合格的白菜来自商场(超市)或者批发市场,对其处置要分两种情形: (1)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商场(超市),如果认真履行了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的法定义务,根据规定,除没收同批次的未及时售出的不合格白菜外,可以免予处罚。当然根据法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商场(超市)如果没有认真履行或全部履行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则应根据规定进行处罚,即除没收同批次的未及时售出的不合格白菜外,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话,还要结合违法情节处以5万元到10万元的罚款。 2、从餐饮单位抽检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处罚。 假设这棵不合格的白菜是从餐饮单位(食堂)抽检的,也应分两种情形处理: (1)作为食品经营者的餐饮店(食堂)如果认真履行了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义务,根据规定,同样除没收同批次未及时售出的不合格白菜外,可以免予处罚。当然,根据法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执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作为食品经营者的餐饮店(食堂)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依据和内容不同,所以进货查验的内容也不尽相同。 (2)作为食品经营者的餐饮店(食堂)如果没有认真履行或全部履行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那么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给予除没收同批次未及时售出的不合格白菜外,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还要处以5000元到5万元的罚款。 食品质量检测报告的办理地址是: 食品质量检测报告办理找专业检测机构;食品行业种类繁多,一提到吃的大家非常关心的就是安全问题,很多网站都挂了检测报告,也叫质检报告,但是对于没有专业背景的人而言,那就是天书;食品等行业的检验检测报告造假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而对于数量繁多的检验检测报告,广大企业和消费者不知真假,也很难查证。 食品检测报告办理流程是: 1、商家填写检测报告申请单; 2、将检测产品快递到实验室; 3、实验室审核检测产品和申请单; 4、审核无误通知商家付款; 5、付款确认后实验室安排测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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