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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退回的不合...
食品经营者。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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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一定,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根据本法的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命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纠正。过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的公告后,经过再审查仍不合格的,命令停业,期限整理的整理期满后,再审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监管抽查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按照本法第五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命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销售和未销售的产品,以下相同)商品价值金额等3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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