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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游泳者死亡经营者是否应该负责赔偿

2024-06-19 0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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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案例介绍:陈某是北京某健身俱乐部的会员,一日,陈某带领其十四岁的儿子小陈到俱乐部提供的游泳池游泳。后陈某去桑拿室蒸桑拿,将儿子留在游泳池,五分钟后陈某再次回到游泳池时发现儿子不见了,就四处寻找,后发现其躺在靠近岸边的浅水区处,就将小陈拖上岸,但小陈最终因没有得到及时的救治而死亡。事后查明:事故发生时游泳池的救生员不在现场,且游泳池没有配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和医护人员。后陈某认为其儿子的死亡与俱乐部没有提供及时的救助有关系,同时认为俱乐部有赔偿义务,双方发生纠纷,于是陈某将俱乐部告上法院,要求俱乐部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部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律师分析:分析小陈死亡的原因,陈某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是导致小陈死亡的最主要原因,陈某应该承担大部分责任。但作为经营者的俱乐部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的呢这里涉及到一个附随义务的问题。附随义务是相对主合同义务而言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约合同内容、标的、合同的履行等主要条款,这些是实现合同目的所必须的,一般会通过协商明确规定在合同中。但除了明确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并规定在合同中的条款外,当事人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这些就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合同的附随义务,是法定义务。违反附随义务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也属于违约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陈某与儿子作为俱乐部的会员,与俱乐部之间已经形成合同关系,陈某和儿子向俱乐部付款,俱乐部提供相应的服务设施,并保证服务的质量。双方对于服务合同的内容、服务的质量、安全管理义务等虽无书面的约定,也无口头约定,但根据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行业要求和交易管理,被告俱乐部负有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游泳环境和服务条件的义务。按照行业管理,提供服务一方是要配备救生人员和救生设备,游泳池没有按照合同的性质和行业惯例配备救护设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导致小张在溺水后没有得到及时地救治,是造成小陈身亡的原因之 一,因此俱乐部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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