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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转破产程序的启动

2022-04-01 11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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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执行转破产程序的启动是指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破产程序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企业破产程序必须有申请,申请人可以是公司自己,也可以是其他债权人公司自己申请时,主要是认为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无法再继续经营。债权人申请时,是认为债务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已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是公司自己申请破产,几乎很少有债权人申请破产。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或者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需要指定破产管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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