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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治安案件,都不需要启动执行程序,只有民事案件才会启动执行程序。还有中国的强拆,好像也不要启动执行程序,由开发商委托单位或个人拆除也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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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最长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审查逮捕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此阶段最快可为3-10日。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审判阶段,如果没有上诉、抗诉,一般是二个月,最长是六个月。综上,针对刑事案件,只有最长多久结案的规定,没有最快多久时间结案的规定。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涉外民事案件申请执行的证明责任问题 (一)涉外民事案件申请执行程序的模式和证明责任问题的提出 1、申请执行程序的模式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看我国对外国司法文书在国内申请执行实行的是裁定承认、执行制度,其具体操作程序是首先由需要申请外国司法文书在我国执行的当事人或者外国法院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其中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外国法院提出申请的应当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提出。 其次,我国法院接到当事人的申请书或者外国法院的请求书后应当立案审查,这里的审查只是形式上的审查,即对该司法文书是否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有损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审查,这也是各国涉外法律中均具有的法律保留原则。最后,通过审查认为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不会损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我国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外国司法习惯 英国对外国司法文书的承认和执行实行的是登记制度,英国规定,“外国法院的判决要在英国得到执行,须由胜诉方在英国伦敦高等法院进行登记,以外国法院判决为诉由提起债务诉讼。英国法院对其重新进行审理。2”英国的登记制度由于耗时过长,易造成民众诉累,后来又规定了一种特殊登记制度,减少了审查进程,但这种制度只适用于与英国有互惠约定的国家。
主体:(1)各级[生效审]人民法院院长和本院审判委员会(2)上级人民法院(3)最高院条件: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详情参照民诉第177条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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