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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股东无优先认购安排这个优先是如何进行安排的

2024-06-14 14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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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未实缴的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认购权 由《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可知,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应当按照实际比例行使。但是《公司法》允许公司股东通过章程等自治约定,允许未实缴的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1] 风险投资中的优先认购权 风险投资中,投资人通常也会要求优先认购权,用于达到同步参与增资、防止稀释的目的。该条款常见的表述如下: 目标公司以任何形式进行新的股权融资,投资方有权按所持股权比例享有优先购买权。 目标公司以任何形式进行新的股权融资时,目标公司、创始股东应自目标公司初步确定新的融资计划之日起10个工作日发出《拟增资通知》通知投资方,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的融资方案、融资价格和条件、新投资者的名称等。 自投资方收到《拟增资通知》之日起连续六十(60)日(以下简称“增资优先期”)内,投资方应有权选择是否在其之间根据《拟增资通知》中明确规定的条款,以《拟增资通知》中明确规定的价格,按各投资方届时持有的股权比例按比例认购拟增注册资本。选择认购拟增注册资本的投资方,必须在增资优先期内将其选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完成拟增注册资本认购的时限应不超过自增资优先期届满后的第一天起算的六十(60)日。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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