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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

2022-04-12 786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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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二者的区别在于:1、产生的根据不同:前者是违反合同义务,后者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2、所保护的利益不同:前者保护履行利益,后者保护信赖利益;3、责任发生时间不同:前者发生于成立生效后,后者只发生于缔约过程中;4、归责原则不同:前者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原则为补充,后者则是过错责任原则;5、构成要件不同;6、责任形式不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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