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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无效责任之间的区别

2022-06-17 689人已浏览
  • 吴艳艳律师

    吴艳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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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无效责任之间,一般有6个区别。如下: 1、归责原则不同; 2、合同责任通常是合同约定之债,而缔约过失责任一般是法定债的关系; 3、合同责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之后,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缔结契约的过程中; 4、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5、赔偿范围不同; 6、免责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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