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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强迫下写的借条成立吗

2022-05-31 8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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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威胁强迫下写的借条成立吗 1、被人胁迫之下写的欠条,如果是存在合法真实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其行为不当,但不影响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债务人应当偿还债务;但要是不存在合法真实债权债务关系,受胁迫写下的欠条而构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是无效欠条,同时,行为人涉嫌了敲诈勒索罪,应追究刑事责任。被胁迫情形解除或消除后,受害人应立即以受到“敲诈勒索”而报警,警方的办案结果的调查结论可以作为解除欠条关系的证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二、借条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借条的构成要件包括: 1、债权人; 2、债务人; 3、欠款内容; 4、归还时间; 5、还包括签名及时间等内容。 借条是日后要求、主张权利和利益的凭证,必须真实记载当事双方的真实身份及具体事项,如应具体清晰地写明金额、用途、利息、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等。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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