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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行政监督案件怎么处理

2020-11-15 286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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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的主要监督方式是抗诉和检察建议等方式。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全面审查,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实行繁简分流,繁案精办、简案快办。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加强智慧借助,对于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可以向专家咨询或者组织专家论证,听取专家意见建议。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查清案件事实、辨明是非,综合运用监督纠正、公开听证、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等手段,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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