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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检察院移送起诉会按照正常的审查起诉的制度来移送给法院来进行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自诉制度。凡告诉才处理的和其他不需...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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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开属于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移交检察院一点双开。
检察院仍然需要立案的对于刑事案件,立案是进行刑事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对于由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虽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但在移送检察院后,如果经检察院审查,属于其管辖的,应该由检察院自行决定予以立案,再由检察院侦查部门开展刑事侦查工作《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在决定立案之日起三日以内,将立案备案登记表、提请立案报告和立案决定书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备案材料,并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以内,提出是否同意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的审查意见。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立案决定错误的,应当在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后,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并在收到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书面通知或者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将执行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1、刑诉法第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2、刑诉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但是对于那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或者是有存在危害国家安全的以及扰乱公共秩序破坏治安以及在案件的查证中对于毁灭和伪造证据以及都是可以进行批捕的。但是是否批捕都需要检察院做决定,如果决定批捕那么公安机关就能够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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