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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利息的合同是双务合同吗

2024-06-07 23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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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于借款合同究竟应归类于双务合同还是单务合同,学界观点各异。所谓单务合同,即仅由一方享受所赋予的权利而不必承担任何负担;另一方面,另一方可独享可能发生的结果,尽管免去了直接的利益回报,这与双务合同的特性形成鲜明对比。举例来说,无偿赠送自身财产给他人的赠与合同、归还他人物品的借用合同以及不涉及利益获取的保管合同,皆可被视为单务合同的典型案例。相较之下,双务合同则强调双方需各自投入资金或劳动力等资源,共享权益并共担风险,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例子莫过于买卖合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倘若一方故意妨碍另一方的权益,后者有权提出抗辩以维护自身权益——换言之,在法律框架内,若对方未能充分顾及另一方的权益且未采取适当措施履行其义务(实际上是要求对方实施特定行为),那么拒绝履行乙方义务的情况便能得到暂时缓解。在自然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无疑是一种双务、有偿的合同类型。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若双方约定支付利息,则构成有偿合同,亦即双务合同;反之,若双方未就利息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则该合同属于无偿合同,也就是单务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n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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