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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借贷为什么是单务合同

2024-04-25 23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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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依据我国民法典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典型的单务合同性质,这是因为作为借贷方的借款人,其负有的义务仅为向出借人履行支付借款本金的责任。 需注意到,此类借款合同被定性为实践性合同,故此项此义务并非自借贷关系成立之时即刻产生效力,而是自借款人实际履行向出借人交付借款本金的行为之后始得以有效实现。基于此,可以明确地表述在合同正式签订以后,借款人享有的唯一法律权利便是收回借款本金及其应得利息收益,但其并未承担任何其他职责或义务。另一方面,借款人为实现与出借人之间设定的借贷契约目的,无论其归还借款本息是否附带利息回报,均须遵守还款义务,而且对于有相应利率约定的借款合同,借款人甚至还需向出借人支付利息。 在完整的借款合同体系之内,唯有债务方一方始终被赋予偿还借款本金的法律强制力,从而使此类业务关系成为纯粹的单务合同形式。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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