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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内持刀索要财物致使司机跳车

2024-05-20 7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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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被告人陈某在连江北岳车场包被害人詹某驾驶营运的的士车前往罗源县后返回连江县丹阳镇,在104国道丹阳镇山兜村至花园村路段时陈某在的士车内向詹某索要钱财未果后持刀捅向詹某,被詹某躲开。詹某为躲避险情打开驾驶室车门跳车,致全身多处受伤。经连江县公安局法医室鉴定,被害人詹某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辩解,当时身上没带钱,只表示过几天还车费,并没有索要钱财,也没有持刀,只是怕被害人将车开到派出所才与其发生拉扯,不构成抢劫罪。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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