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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产案件代理词一般怎么写啊?

2024-06-09 25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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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阶段,以及原告、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诉讼材料以后,代理人认为本案在分家析产之前,应先确定家庭共同财产的范围,也应先分出原告个人所建房屋11间后,余下3间房屋才是家庭共同财产,由原告、被告等五人平均分割。具体代理意见如下,望法庭充分采纳,谢谢审判长。 一、本案在分家析产之前,应先确定家庭共同共有财产的范围,剔除原告个人修建的11间房屋: 二、原50年代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中的房产只遗留房屋三间: 三、对西安门胡同9号院内的其他11间房屋,是原告个人修建,其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属于原告个人,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范围: 四、对原告大哥擅自拔走两间东房的处分行为无效,应向其他四位共有人赔偿两间房的损失: 五、对本案共同共有的房屋的分家析产的处理意见:综合以上事实与理由,本案中由原告父亲遗留下来的三间老房,因共同继承原因转化为原告五人的共同共有财产,对原告于1981年、1986年、1993年、2005年至2006年等期间自行修建的11间房屋,原告的三位兄弟姐妹因各自成家另过,没有与原告形成共同生活关系事实,没有形成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原告的母亲与原告也于1978年就分家单过,并于1981年分户自立门户,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共同出资修建以上房屋,也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情况,以上房屋是原告自己出资、出力、出物资所建,其房屋使用权等属于原告个人,望法院依法审理,依法分割。因此房屋涉及拆迁,及需腾退房屋,还请法院快速处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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