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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须以生效判决为前提吗

2021-05-18 30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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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代位权并不是以生效判决为前提条件。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就需要经过诉讼,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就可行使代位权。 3、代位权的生效条件包括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使债权人造成损害,在满足这些条件之后,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提出债务的偿还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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