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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社保法律规定是如何的

2020-08-20 153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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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试用期社会保障规定: 1、我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就业30日内,向有关社会保险部门申请社会保险登记。没有社保申请登记的,由有关社保部门核定应当缴纳的相关社保费; 2、对于一些相对灵活的用工人员,用人单位不是全日制职工,或者一些个体工商户自愿参加社保等,则需要到社保机构登记,并建立统一的社保号码。一般的个人支付代码是身份证号码; 3、《劳动法》对试用期也有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中根据单位和职工的实际情况签订试用期协议,使试用期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又没有确切的必要条款,所以试用期是由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用人单位协商,认为试用期约定好的,必须按照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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