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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在发现重大危险时有没有停工的权利

2022-06-11 838人已浏览
  • 吴国公律师

    吴国公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集智求强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公司法、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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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建筑工地总包方安全员具有知晓安全生产的权利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安全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重大危险时,有停工的权利。 安全员在检查时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违章作业行为时有制止和暂停作业的权利,建委下发停工整改通知后,施工现场应依据停工通知的内容停止现场相关作业,若现场并未进行整改,并且还在安全隐患环境下继续施工,这时安全员应恪守岗位,下达书面检查通知或处罚通知,并上报项目经理,若是项目经理发出的作业任务,那就书面上报项目经理,以尽到自身的监督检查职责,保存好相关资料备查。 安全员,是按照相关规定在车站、车内、超市、医院、学校、企业、会场,出入口或电梯口,为班组长和作业人员做好安全生产的日常看管、排查、点检、培训、整改、预防、除尘保洁、安检、防火防盗防爆防中毒、设备维修保养管理、安全提示等工作,并持证上岗,做好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提示排查,控制安全和事故的发生。 危险化学剧毒物品等生产企业、经营或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隐患预防控制机构、配备安全员,按时巡查,做好点检交接整改记录。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兼职生产班组管理安全干部;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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