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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四不放过是指哪四个

2021-12-24 17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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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安全事故四不放过指的是: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指在调查伤亡事故的原因时,不能敷衍了事,也不能随意建立因果关系,必须仔细认真查明,直到找出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2、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指对于造成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员和负责人员进行问责和处罚,可根据造成的后果程度及相关的法律规范来处理惩罚相关的人员; 3、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事故发生后,不能单单的把原因调查完,还应引以为戒,教育广大的群众,普及相关的安全隐患知识,只有人人都引以为戒,方能走得长远; 4、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之后,要从上一次的事故中吸取教训,做好防范措施,单位之间互相监督,真正把措施落实到位,这也是这四不放过原则的根本目的所在。 各单位学习事故通报时,需要针对相关人员的行为及设备、环境的安全状况进行分析,对照本单位安全,不仅要做到查清原因、处理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更重要的是要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管和预防工作。安全生产事故一旦发生,就会伴随着无辜生命的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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