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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和患者之间的关系属于什么性质?

2024-05-28 1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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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医患之间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医疗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通常情况下,在实行挂号制度的医院里,病人在医院办理挂号,经医院受理挂号,从而成立医疗合同;不实行挂号的医院或诊所,一旦医生有对患者进行治疗的意思表示,即成立医疗合同关系。因此,作为消费者的患者与作为服务提供者的医院之间是一种自愿进入、人格独立而平等的契约关系。医患合同关系成立以后,医院对患者负有提供约定的医疗服务、通报病情、保护隐私等义务;而患者负有如实回答医生询问、遵守医疗规则、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医院的权利就是患者的义务,反之,患者的权利就是医院的义务。这种界定,既可以使医院得到合理的利益,又可以使患者得到应有的服务。谁违约都应该承担违约的责任,使受损害方得到应有的补偿。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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