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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承受问题

2024-06-29 3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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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证法》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 (一)通常保证; (二)连带职责保证。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商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保证证职责的,为通常保证。通常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纷争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能够拒却承保证证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限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换,招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流程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限定的权利的。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商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受连带职责的,为连带职责保证。连带职责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限定的债务履行期期满无履行债务的,债权人能够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能够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保证证职责。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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