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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保证人的责任分担:《》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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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获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反担保是相对于担保而言并在既存本担保关系的基础上设立的。作为反担保的对称并为反担保设定的前提和基础的本担保,是指并仅限于“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而债务人自己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则不在其列。因为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时,不存在可期待的追偿权,自亦无从为其设立反担保。在本担保中,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须依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担保责任,以自己的财产代为债务之清偿。代偿债务后,该担保人即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就其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无犯错的,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受连带赔偿职责;债权人、保证人有犯错的,保证人承受民事职责的部分,不应超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但是也有观点认为,保证人如对导致保证无效有犯错职责,且犯错职责与被保证人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那么保证人就应承受无效保证的赔偿职责。若保证人无犯错,或者虽有犯错,但该犯错与被保证人的损失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保证人则不承受赔偿职责。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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