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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跟经销有什么区别

2023-04-21 12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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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代理和经销是两种不同的商业模式,其主要区别如下: 1、合作方式不同:代理是指生产厂商或供应商授权给代理商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代理商一般承担销售、推广、售后服务等职责,但不拥有产品所有权,代理商在销售产品时需要遵守一定的销售政策和价格策略;而经销则是指生产厂商或供应商将产品批发给经销商,经销商拥有产品所有权,并负责销售、推广、售后服务等职责,经销商可以自主制定销售策略和价格策略。 2、利润分配方式不同:代理商的利润主要来自于代理费和销售利润,代理费是生产厂商或供应商向代理商收取的一定比例的费用,销售利润则是代理商从销售中获得的利润;而经销商则是通过销售产品获得利润,其利润主要来自于销售差价。 3、风险承担不同:代理商在销售产品时主要承担市场风险和售后服务风险,而生产厂商或供应商则承担产品质量风险和生产风险;而经销商则需要承担整个销售链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产品质量风险、售后服务风险等。 综上所述,代理和经销是两种不同的商业模式,企业在选择合作方式时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进行选择。同时,代理和经销在商业实践中也常常交织在一起,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灵活组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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