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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纳金和滞纳金区别

2023-05-24 11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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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迟纳金和滞纳金区别: 1、概念不同。迟纳金属民事法律体系中的概念;滞纳金属行政法律体系中的概念; 2、明确的义务不同。迟纳金是因违反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的具有赔偿性的金钱给付义务;滞纳金是因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的缴费义务,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具有国家强制性; 3、发生的主体不同。迟纳金发生在平等民事关系主体之间;滞纳金发生在不平等的行政关系主体之间。 滞纳金与违约金的区别: 1、概念不同。滞纳金属于行政法律中的概念,违约金是因违反合同约定; 2、强制性不同。滞纳金具有强制的法律性,违约金不具备; 3、发生的主体不同。滞纳金发生在不平等的行政关系主体之间,反之,违约金发生在平等的行政主体之间。 以下情形应加收税收滞纳金: 1、滞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2、追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同样,根据上述规定,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包括税款和滞纳金。 3、偷、抗、骗税应加收滞纳金。仍沿用上述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4、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5、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综上所述,迟纳金和滞纳金区别在于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迟纳金属民事法律体系中的概念,是因违反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的具有赔偿性的金钱给付义务,发生在平等民事关系主体之间;而滞纳金属行政法律体系中的概念,是因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的缴费义务,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具有国家强制性,发生在不平等的行政关系主体之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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