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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是什么

2024-05-18 22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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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构成此罪的关键在于是否挪用公款私用,或者是否私分公款以及挪用公款所得的利润等,刑事惩罚的范围目前还未扩展到挪用公款公用。 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2003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9月18日由最高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0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2]4号《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此复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9月18日由最 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26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 解释如下: 第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三条本解释施行后,我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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