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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2024-06-02 14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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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有意见认为,被害人在聚众斗殴中遭到追赶、殴打后,跳入池塘中逃生,其跳水行为系主动选择的结果,且系造成溺死的直接原因;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溺死死亡结果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不应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应定聚众斗殴罪。 本文认为,被告人积极参加聚众斗殴,追赶被害人及向被迫跳入池塘的被害人仍石子,其行为与被害人溺死的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对该结果在主管上具有放任的间接故意。对被告人应定故意杀人罪。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规律性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地的在联系。它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一样都具有客观性,相对性,时间序列性,复杂性,多样性等特征。但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又具有其特殊性,具体到本案中; 首先,被告人积极参加了聚众斗殴,并且持有凶器追赶被害人,在追赶使其跳入池塘后,又用石子朝池塘中的被害人投掷。 其次,被告人的前述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定性产生争议的关键在于,如何看待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偶然因果关系和必然因果关系。在偶然因果关系的认定中,应当对介入因素是否足以中断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在介入因素是被害人的行为的时候,应当看该被害人的行为是被迫的行为,还是其在能够选择的情况下的主动行为。如果在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下,被害人不得已而选择躲避方式,引起危害后果,且该躲避方式并非超出常理、为普通人所不能预见的,并不中断该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害人跳入池塘是被迫的行为,并且是普通人所能预见的,没有超出常理,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溺死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最后,被告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主观心理态度。 从以上分析可知,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的行为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本案的被告人应定故意杀人罪。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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