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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钱庄洗钱是怎样的犯罪行为

2022-09-29 293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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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地下钱庄构成非法经营罪,犯罪分子设立经营地下钱庄的,属于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从事证券交易、期货交易、保险业务或者是资金结算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一、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市场秩序; 2、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3、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等行为; 4、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总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分子设立经营地下钱庄的,属于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从事证券交易、期货交易、保险业务或者是资金结算业务的行为,将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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