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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得调解以房抵债

2021-04-13 261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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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调解以房抵债。应对抵债的标的物的价格进行评估,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被执行人申请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的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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