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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法院调解后以房子抵债是否可行呢?

2024-07-17 10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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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对于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并要求确认的,各法院观点不一。一些法院认为,对以房抵债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并制作民事调解书没有法律依据,且容易产生虚假诉讼,故不应支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以物抵债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审理纪要》第4条规定:“在债权债务案件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建议当事人撤诉。当事人不申请撤诉而要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继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就以物抵债(当然包括以房抵债)作出具体司法解释;从现有分散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对以房抵债协议的司法调解问题并非持“否定”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调解书约定给付特定标的物的,调解协议达成前该物上已经存在的第三人物权和优先权不受影响。”从条文文义上看,主要规定给付标的物调解书不影响物权,恰恰说明最高人民法院是允许对给付标的物的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研究意见》指出,以物抵债调解书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从一侧面说明该研究意见是允许以物抵债协议制作调解书;否则就无需研究该类调解书的物权效力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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