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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文件必须载明的事项

2021-03-21 166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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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一十条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第一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十二条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一十三条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民法典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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