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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必须载明的事项包括: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②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③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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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合作伙伴和有限合作伙伴的姓名或姓名、地址(2)执行办公合作伙伴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办公合作伙伴的权限和违约处理方法(4)执行办公合作伙伴的除名条件和交换程序(5)有限合作伙伴入籍、退休条件、程序和相关责任。
合伙企业是要写合伙协议,开有限公司可以写设立协议,权利义务关系最好落实在纸面上。 合伙企业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债务全部移转给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合同关系的债务人;而原债务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免除债务的承担。第二,债务承担为债务人的特定的承受,即第三人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负担,因而对于原债务人的判决,对承担人亦生效力;从属于原债务的特定债务如利息等,也随同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承担人。第三,债务承担为无因行为。债务承担通常有其原因,但此种原因并非债务承担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该原因纵然自始无效、撤销或者解除,也不影响债务承担协议的效力。承担人也不得以原债务人未为履行承担债务的原因约定为理由对抗债权人---以上答案由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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