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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监理审核分包合同是怎样的

2024-06-17 10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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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监理审核分包合同要注意以下细节: 一、合同签订要及时。有些分包工程不能及时签订合同,只管干活抢进度,形成了合同事实,或将某些敏感的经济条款放到工程干完再谈,使项目的合同谈判处于非常被动状态,达不到预期的分包目的,从而使双方引起扯皮和发生经济纠纷。 二、合同签订要执行会签制度。合同正式签订前,要执行会签制度,公司可以明文规定未给会签的合同都属个人行为,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从而杜绝个人行为给单位造成损失,如,项目经理个人或项目其他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私自签订的各种出卖公司利益的不平等合同。 三、合同签订人要合法。一些项目领导未经法人授权,非法与分包商签订各种合同是分包合同管理混乱的一种表现,项目经理为公司授权对外签订合同的唯一合法代理人,其他任何人未经公司法人授权不得对外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否则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预付款问题。除非分包大型的工程,一般的小型分包工程,分包商都具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因而不应支付工程预付款,即使是大型分包工程,如果分包商不能出具相应保函,也不能支付预付款,否则分包工程的合同管理就会处于被动状态,从而给企业带来较大的风险。分包工程的合同管理有很多问题出现在各种表现形式的预付款上(包括借款),项目分包工程出现的超支付现象就是其突出表现。 五、工程转包及层层分包。分包工程如果管理不到位,很容易出现转包及层层分包现象,因此,为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在合同中应注明“出现此类现象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工程进度控制。有的分包商由于种种原因,有时会出现“占着茅坑不拉屎”的现象,更有甚者很长时间联系不上分包商,使项目处于很大的被动状态,因此,合同应中明确规定“承包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未经甲方同意,私自离开工地七天或虽经甲方同意,但超过约定期限七天,致使工地处于停滞状态达七天以上”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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