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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什么情形下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020-11-04 186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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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离婚诉讼时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几种特殊情形如下: (1)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起诉离婚的; (2)对下落不明的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起诉离婚的;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起诉离婚的;或正在被监禁的人起诉离婚的; (4)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人员; (5)夫妻双方均为军人,其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6)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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