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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起实施)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
只有出现以下情况,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才是原告住所地: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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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不知道你是哪种情况,如果需要解释,电话咨询。
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有以下几点:(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债务转让后,受让人并不当然取得原债权人的地位及所有的权利,原管辖约定也不能当然地适用于受让人与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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