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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教师不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2020-08-24 904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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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法律依据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十二条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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