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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024-06-04 9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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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小区内的广告往往设置在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中,如建筑的墙体、道路两旁、电梯间、地下车库入口等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这一规定说明了两个问题, 第一,小区内设置广告的场所、设施,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 第二,全体业主基于共有对这些场所的使用(如是否设置广告,如何设置广告等)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事实上,部分社区也的确是由业主组成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制定的管理规约,自行管理小区内的广告事宜。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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