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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不设监事是否可以?

2024-06-07 22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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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组织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章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常可以有以下机构: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经理等。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规模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某些组织机构未设定强制性要求,可以由合作社自行约定。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设立的组织机构。 1、成员大会。成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必须设立。其职权主要包括修改章程、选举或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决定对外投资、担保和生产经营中重大事项等等。 2、理事长。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设理事长一名,作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对内依照职权从事内部管理工作,对外直接以为本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代表本社参加诉讼和仲裁。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选择设立的组织机构。1、成员代表大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以及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载明。2、理事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经营管理需要,可以设理事会。 3、执行监事或监事会。为加强合作社内部监管,防止合作社有关负责人滥用职权,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也可以不设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由成员直接行使监督权。 4、经理。为方便合作社经营,提高合作社效率,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聘任经理,具体负责经营事务。对经理的聘任以成员大会的决定为依据,由理事长或理事会聘任,也可以由理事长或理事兼任。查看原帖>>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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