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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结业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2024-05-28 29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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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审理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为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即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确认结业大学生是否为在校大学生显得尤为必要 那么,首先要了解一下毕业、结业的概念毕业生是指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格或修满学分,准予毕业毕业生由学校发给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结业生是指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主要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及格者结业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通过上述概念可知结业生已经基本完成规定的课程,因此结业生已基本脱离学校,不再是在校大学生,因此,该条法律依据不能适用于结业生 2001年5月24日教育部发布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结业生学历问题的批复》(教学厅函[2001]3号),其中载明:“《北京师范大学关于给张欣然换发大专毕业证书的请示》(师发字[2001]2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高等学校结业生学历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高等学校结业生,是指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其中有一至二门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及格者结业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按学校的规定补考,补考合格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1980年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民发(1980)39号、(80)劳总薪字136号、(80)财事字271号、(80)教计字287号]大学结业劳动合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结业生的工资,按照同期同层次的毕业生低定一级,其见习期临时工资也相应的降低按当时的工资标准,低定一级即本科结业按专科毕业、专科结业按中专毕业对待普通高等学校的结业生,就业由学校推荐,单位录用时可同毕业生一样由学校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本科结业生具有报考研究生资格,也可以报考专科起点的本科修读第二学历请按上述精神处理相关问题”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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