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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如考核不合格怎么办?

2021-11-27 111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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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如考试不合格允许补考一次,如果补考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参加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殊种类作业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培训的发展方向如下: 1、培训者由“知识传播者”向“知识生产者”转变。 2、培训方式由“承袭式”向“创新式”转变。 3、培训内容由“补缺型”向“挖潜性”转变。 4、企业培训由“注意组织发展”向“注重组织发展和个人发展相结合”转变。 5、企业培训由“管理型”向“经营型”转变。 6、企业培训由“线下培训”向“线上+线下结合”方式转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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