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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虚假广告罪情节怎么进行,有哪些相关的认定办法

2024-05-28 10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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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可见,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本罪立案第1项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主要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所得收入扣除成本后的非法获利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所谓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主要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行为。这里可以是商品经营者制作虚假广告交由广告经营者发布,也可以是商品经营者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和发布虚假广告。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2项规定,“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主要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虚假广告行为,导致消费者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给消费者造成直接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这里的“消费者”,既可以是1个,也可以是多个。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既可以是一次造成的损失,也可以是多次造成的损失。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3项规定,“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附则中的有关规定,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虚假广告行为,“违法所得数额”或者“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接近本罪立案标准第1项、第2项规定的标准,并且已经达到该标准的80%以上,即“违法所得达到8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到40万元以上”。在这种条件下,只要同时具备“因虚假广告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这里“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是指行为人曾经因为虚假广告,受到广告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次或者2次以上行政处罚。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2次行政处罚的具体时间、问隔多久等均不影响本罪的追诉。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4项规定,“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的“人身伤残"主要是指消费者购买虚假广告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罪的构成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经营的管理秩序。根据《广告法》的规定,所谓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虚假广告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对广告的正常管理秩序,而且也会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及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因此,对虚假广告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广告管理法规及国家的有关广告的规章制度,主要指《广告法》。所谓虚假广告,是指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广告,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消息虚假,即广告所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本来是不存在的。二是品质虚假,即广告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并未达到广告中所说的质量或者技术标准。三是功能虚假,即广告所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并不具备广告中所宣传的功能或者服务内容。四是价格虚假,即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所支付的费用与广告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不符。五是证明虚假,即广告假借他人的言论或者采用其他带欺骗性的证据宣传商品的质量、功能等。构成本罪,还要求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由于使用虚假广告使他人遭受严重损失,或者由于使用虚假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以误导,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等。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虚假广告的行为,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4.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多虚假广告,且虚假广告会给用户或消费者带来误导,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认定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司法实践中,认定虚假广告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时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 首先.根据广告法规定.所作广告商品要具备有关方面的合法证明。 其次,应当考察虚假广告行为的总体危害程度。 最后,应当考虑广告令人误解的程度。判断广告的真实与否不仅取决于广告本身,而且还取决于受广告引导或影响的人对广告如何理解。对广告令人误解的标准来说,只要广告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消费者是否实际受骗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主体不同。虚假广告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表现不同。虚假广告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往往具有非法营利的目的;诈骗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虚假广告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诈骗罪则表现为捏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对虚构内容没有限制。 (4)侵犯的客体不同。虚假广告罪侵犯的客体是广告管理制度;诈骗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本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222条的规定,犯虚假广告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231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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