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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属情节犯,其不仅要求具有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虚假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而且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
本罪属于情节犯,不仅要求违反国家规定,还要利用虚假广告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还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情节严重:1、主要是多次实施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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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不能是过失。从广告主方面看,明知自己的虚假广告行为违反了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的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从而积极实施了这种行为,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骗用户和消费者,以达到牟取巨额非法利益的目的。从广告经营者看,构成虚假广告罪,既可以是直接故意,又可以是间接故意。例如《》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企业假广告,这里在明知的情况下所实施的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严重的行为则构成直接故意犯罪。在应知的情况下实施的代埋、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则可能构成间接故意犯罪,因为所谓应知和明知不同,它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推理当事人的应当知道,即根据当事人已知的某些事由推出应当知道的结论。在此情况下当事人的心理态度一般是放任,而不是希望,所以属间接故意犯罪。从广告发布者看,构成虚假广告罪,也是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依《》第7条之规定,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其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广告发布者在不查验有关证明文件等情况下发布虚假广告,为间接故意,广告发布者亦有在直接故意的心态的支配下发布虚假广告的。
盗窃罪的其他严重情节包括以下情况: 1、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2、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6、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 所谓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所谓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主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所谓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所谓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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