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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正确认识虚假广告与虚假宣传关系

2024-07-09 11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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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如上所述,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属于种属关系。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可以揭开它们之间含糊不清的面纱,使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虚假广告及虚假宣传,这对于我们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1、可以让我们从思想上认清二者对社会不同的危害。一般来说,虚假广告相对于其他形式的虚假宣传而言,由于其面向的对象广、传播速度快、社会影响力大,其社会危害性则相对大一些。当然,这种情况并非绝对。某些广告以外的其他虚假宣传形式,如产品报告会、座谈会及利用大众传媒作引人误解的报道等,它们的危害性更甚于虚假广告。因为这种宣传披上了看似客观中立的外衣,似乎没有商业气息。其实不然,它们属于隐型广告,更易于产生误导,其欺骗性更大,危害性自然更大,社会负面影响更恶劣。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损害了同行业守法的经营者的利益。 2、为我们正确地适用法律提供依据。如上所述,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受多种法律的调整,并且每种法律调整的角度是不一样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都对虚假宣传进行了规制,而虚假广告除受上述法律调整外,还受《广告法》的规范,并且《广告法》相对于上述其它法律而言则相当于特别法,可以优先适用,也即在虚假广告上,我们多了一层法律保护,而除广告以外的其他虚假宣传则不能适用《广告法》。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的区别不仅仅只限这些,还有更多的分类标准,但不管怎么区分,最终的目的还是为了帮助大家区分什么是虚假宣传、什么是虚假广告。此外,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的在民事诉讼中责任承担上关系到责任承担问题,只有对其准确的定性才能更好的规范商品市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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