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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篮球意外受伤哪方责任?

2021-08-27 458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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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打篮球意外受伤,由伤者自己承担责任,但其他参加者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如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承担侵权责任。 篮球属于具有高度身体对抗性的体育运动,有一定人身危险性,双方参与打篮球属于“自甘风险”行为。 所谓“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事先了解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失或事故,但仍然自愿为此行为,并同意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明确限定“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为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非一切社会活动,如因相约喝酒、相约打架等行为造成损害的,显然不能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是有边界的,即便受害人是自甘风险,“加害人”也不能一律认定不承担侵权责任。 “加害人”在参与文体活动中致其他共同参与者受损害的,其是否担责要看其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果无过错或只是一般过错,无须承担责任;但如果对损害的扩大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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