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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由违法行为地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2024-04-25 36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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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仅限于卖淫罪、嫖娼罪、毒品犯罪及赌博罪这四类案件,必须由违法行为案发地点的司法部门进行管辖处理;虽然一般而言,这类行政案件应由违法行为实际发生地域的相应公安机构负责,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中,譬如犯罪嫌疑人或违法行为者所处位置的公安机关更适合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此类案件则可考虑转移至犯罪嫌疑人或违法行为者所在区域的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这一规则特殊不适用于涉及到卖淫、嫖娼、赌博和毒品犯罪的各类案件。 针对网络环境下实施的违法行为,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还需要依据网络服务器所在地址、网络接入地点等相关因素综合判断违法行为案发地,以便更好地落实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n(一)重大涉外案件;\n(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n(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n(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n(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n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n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n(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n(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n(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n(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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